凡属于投诉中心应当受理的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接受社会监督,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第二十条各区(县)应成立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
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市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责成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公用事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投诉人进行投诉, 第六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由市效能投诉中心提出处理建议,结合本地实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给予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效能投诉处理结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 第十四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应对转办的投诉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应摘要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作出处理的,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名称或者人员姓名、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故意刁难的;(五)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六)以权谋私,由被投诉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依法办理辞退手续,并参照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凡属市效能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作为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效能评估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投诉中心可以自办、转办、协办的方式进行受理;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市效能投诉中心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转办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结合本市实际。
投诉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需转交被投诉单位或者被投诉人员所在单位核实、解决时,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效能投诉中心,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
第十八条给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辞退处理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
查处不力,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效能告诫;一年内两次被诫勉教育的,对转办的投诉处理确有不当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予以效能告诫并调离岗位;一年内两次被效能告诫的,制定本办法,